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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律顾问:商场百货超市在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注意事项

作者 admin浏览 发布时间 2019-06-13 16: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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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百货超市每天早上打开门做生意,便与进来的消费者产生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商场百货
超市,在消费者权益这块我们要注意哪些,以及有哪些法律风险?下面我们和深圳法律顾问一起了解一下: 
一、注意对消费者人身权利、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因此,商场百货要注意:一是商场的环境需要保证让消费者不会受理伤害。比如商场的地面是否容易滑到、商场的电梯、扶梯等要进行定期检修、商标的悬挂物要经常检查加固、新开业的商场是否存在甲醇超标等。实践中我们经常碰到这类案例,比如商场地面易滑而滑倒,扶梯夹手等,商场要特别引起重视。 
二是要加强对商场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要以“顾客就是上帝”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不应对顾客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进行指责。 
 
二、注意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及知情权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因此商场百货要注意的是对所出售的商品及服务做到明码标价、对商品成份服务内容进行明确告知,包括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不要隐瞒更不能做虚假陈述进来欺诈。另外就是买卖是双方自愿的事,不能强买强卖,强买强卖严重的话,则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犯罪。 
 
三、对产品及服务质量的保证。 
作为商场百货,出售的产品及服务质量合格是最起码也是最重要的义务,这是商场百货生存下来的根基,一旦这个不能保证,那商场百货便离关闭不远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因此,如果商场的产品或者服务不合格,则要面临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如果对消费者造成损失,还要全额进行赔偿。 
 
四、违反上述内容要承担什么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整章章节内容均是关于消费者及经营者责任承担的内容,对于商场百货要特别引起重视。以下为第七章的全部内容: 
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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