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律顾问:消费者乘坐商场电梯发生事故商场应否赔偿
作者 admin浏览 发布时间 2019-06-13 16:23:44
时至年关,周末一家人到商场购买年货成为年底必备的一种“娱乐”、“休闲”方式。商场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购物环境,消费者琳琅满目的物品中,感受浓浓的年味儿。商场作为经营者,对于消费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其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度的,只可能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在商场购物过程中也要注意保管自己随身携带的物品,自觉遵守活动场所的各项规定与规则,时刻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防止乐极生悲。
案件回放:
2017年1月16日下午,程玲在离家不远的一家商场为采买年货。当程玲从商场二楼乘坐下行电梯向一楼行走时,不慎摔倒受伤。随后,同行人员将程玲送往医院,经诊断,程玲为“右胫腓骨骨折”,其后在医院接受手术,住院7天,共花费医疗费约1万7千元。
出院后,程玲将商场诉至法院,要求商场赔偿其住院期间的各项费用共计约5万元。
开庭期间,被告商场向法院提交了其对电梯定期进行检验、保养,张贴了安全使用守则证据材料;且提供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程玲踏上扶梯时没有抓住扶手,并在上面行走,经过一段时间后摔倒,但无法看清其摔倒过程。后程玲被同行人员搀扶走出扶梯。
法院经审理认为:程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乘坐自动扶梯,未按照警示标识握好扶手安全通行,具有注意义务而未能注意自身安全,对损害的发生自身存有过错,其对自身伤害应承担主要责任。商场作为管理者,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包括配套服务设施设备的安全保障,也包括安保人员的配备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对可能存在的危险情况进行警示说明,对已经发生的风险进行积极的救助等。本案中,商场虽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保养,张贴了安全守则,但在程玲摔倒后并未及时采取措施,也无相关人员及时出面救助,故商场未在合理限度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程玲在电梯上造成的人身伤害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程玲的部分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商场等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不过,商场等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度的,经营者只可能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原则上应尽到以下两点:一是经营者应当保障其经营场所的建筑物及其配套服务设施的安全性,使之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应的行业标准,或者符合法律许可的基本安全标准,二是经营者应当根据其从事的行业特点和经营场所可能出现的危险,配备相应数量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如安全保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尽职尽责地履行保护义务,有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在危险发生后,立即实施救助,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者防止损失的扩大。
本案中,商场提供了符合要求的电梯,并进行了相关风险提示,在一定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并未对存在运行风险的电梯配备安保人员,以致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害行为,也未能对消费者进行及时救助,其服务存在一定瑕疵。所以,最后判定商场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这也提示消费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商场等公共场所进行活动时,要严格按照提示标识,遵守活动场地内的活动规则,不要盲目自信,在休闲娱乐过程中保护好自身的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止“乐极生悲”。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郭敏娜
原标题:商场安全保障义务有合理限度,消费者更需注意自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