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用人单位不能以跨年为借口随意将年休假清零
作者 admin浏览 发布时间 2019-07-01 16:45:41
近日记者走访发现,临近年末不少上班族忙着“清零”年休假,拼假出游再现火热景象。可也有一部分加班族忙得没有时间休假,只能眼睁睁看着年假“过期”。
年休假的“法定使用期”并不是一年,而是两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所以用人单位不能以跨年为借口随意将年休假清零,否则就会侵犯劳动者的休假权。
同时,劳动者也可针对未休年休假而享有经济补偿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还有一个不能“清零”的劳动权利是劳动者的年休假年限基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将工作时间明确为“累计时间”,《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进一步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有的用人单位将劳动者上年度在其他单位工作的时间一律翻篇清零,只认可劳动者在本单位的累计工作时间,这种做法也是违法的。
劳动者应该依法算清年休假这笔账,心中有数,并根据个人所处的劳动环境,选择请求工会支援、与企业协商、申请劳动仲裁、起诉等路径有理有据地维权。